(健康快讯)网售食品者不实名 电商平台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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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商平台未对接入网络的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责任:共同责任法院不支持
首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第一责任制,并列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起诉,要求赔偿。被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对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卖方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卖方追偿。
方案二: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将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诉,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被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对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卖方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卖方追偿。
明确在线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时代,网购平台的职责如何划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上食品交易平台以自营业务形式销售的食品没有标注,或者自营业务实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平台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网上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证照审核,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主张平台和平台内食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公共交通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作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惩罚性赔偿不受人身伤害
《曝光稿》列举六种情况,食品销售者是“明知”违法行为:食品标明的保质期已过但仍在销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的;销售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财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有相同行为的;其他可以认定为知道的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如果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法院支持按照承诺赔偿。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为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行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消费者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进口食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果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我国相关标准,消费者主张赔偿,卖方仅抗辩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在出口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通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现已通过最高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次咨询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记者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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