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讯)四部门:明确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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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鄂志超)15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调整实施国家轻型汽车排放标准,明确了轻型汽车。国家六项排放标准中颗粒物(pn限值)数量的截止时间将从2020年7月1日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同时,2020年7月1日前生产的5款车将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未执行国家6项排放标准的地区注册。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轻型车六项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六项排放标准。对于2020年7月1日(机动车证书上传日)之前生产的、进口的(货物进口证书到货日)国家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将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未执行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
轻型车辆排放6.0×1012件/km国家标准颗粒物(pn限值)的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和进口的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的pn限值应满足6.0×1011辆/km的要求。
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作为负责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披露车辆排放检测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和进口的车辆符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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