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讯)四部门:7月1日起全国禁止生产"国五"标准轻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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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家第六条排放标准实施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轻型车六项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六项排放标准。
公告显示,2020年7月1日(机动车证书上传日期)前生产、进口(货物进口证书到货日期)的国家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将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即2021年1月1日。在此之前,允许在全国未执行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等)。
此外,将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的过渡期截止时间调整为轻型汽车国家标准颗粒物(pn限值)6.0×1012件/km。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和进口的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的pn限值应满足6.0×1011辆/km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披露车辆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和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张伟)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调整国家第六版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实施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政策,现就实施调整国家轻型汽车六项排放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轻型车六项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六项排放标准。
对于2020年7月1日(机动车证书上传日)之前生产的、进口的(货物进口证书到货日)国家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将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未执行国家六项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
二、轻型汽车国家六排放标准颗粒物(pn限值)6.0×1012件/km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和进口的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的pn限值应满足6.0×1011辆/km的要求。
三、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生产一致性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披露车辆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和进口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特此宣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经销商协会、相关企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
标题:(车讯)四部门:7月1日起全国禁止生产"国五"标准轻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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