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讯)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交通违法?公安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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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就“如何处理异地‘电子眼’捕捉到的违法行为,对出租汽车造成的交通违章有什么规定”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
1.修订《程序条例》的主要原因和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生效,2008年首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修改《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面临新情况、新要求,程序性规定亟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二是推进“分配诉讼”改革。2019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60项措施》,出台了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方便出租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根据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要求,迫切需要修改《程序》,为改革措施提供依据。第三,需要及时处理交通违章。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场外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交通肇事人可以跨省跨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非现场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通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和云南试点,并于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明确交通违章信息通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短信和移动互联网程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未在期限内处理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要求。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三是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得到完善。通过邮件、电子服务、公告服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一、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或者不作陈述和申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和公众参与水平,《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照片或者视频,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证据。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酒后驾驶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和再检测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保险监管机构联系浮动制度的内容。
第二,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活动的半径越来越大,因此在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之外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违章,尤其是当交通违章被“电子眼”拍到的时候。《规程》修订后,电子眼异地拍摄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随着车辆和人员的大量流动,人们越来越难以处理跨省跨地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针对群众的关注,《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履行调查交通违法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权利、代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行政处罚。
一方面,《程序规定》的实施方便了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打破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原有限制。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刑罚平等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罚款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3.如何更方便快捷地获取交通违章信息,以及《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根据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章记录之日起十日内检查并进入道路交通违章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进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件、发送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实践中,交通违章通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充分一直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之一。为了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通知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检查和进入的时限从原来的十天减少到五天,并扩大了通知渠道,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和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发现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要求。
为了保证法律文书能够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程序规定》增加了邮件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互联网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上记录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4.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规定》有哪些新规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怎么申请?
答:根据原规定,在机动车辆被盗或被抢期间,以及因救援或紧急避险造成交通违章时,公安交管部门应消除场外交通违章。然而,对于应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来消除交通违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要求。根据《办法》,当事人提供举报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被抢、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是在抢险救灾或者避险的,可以消除抢险救灾或者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外,由于实践中规定不明确,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在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时相互推诿,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了受理程序,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申请移送其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公安交管部门也会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在线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定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当事人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申请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拓宽当事人的申请渠道,更方便当事人申请,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程序条例》对出租汽车造成交通违章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大部分租车司机既不在交通违章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按照现行程序,租车期间记录的交通违章是没有办法处理的。出租汽车交通违章处理难已成为困扰出租司机和出租企业的难点和痛点。因此,2019年,公安部颁布了《出租汽车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便利办法》,明确规定承租人可以通过“交通管理12123”app在线查询和处理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节省了很多地方出行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租赁驾驶员未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租赁企业的申请,将交通违法记录转移到租赁驾驶员名下,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实。为保证改革措施以法律为依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如果能够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识别出实际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称变更为实际驾驶人名称。
《办法》的实施将使广大租赁司机和租赁企业受益匪浅,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省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会及时总结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扩大适用范围,使改革措施能够惠及更多的机动车车主、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六、《办法》对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规定?如何发挥好群众在调节交通秩序、营造良好交通环境中的监督作用?
答:近年来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接受群众举报违法行为,这是一种常见的方式。2019年1月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发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多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规定了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个交通参与者密切相关。根据《办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照片或视频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提高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于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交通习惯管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加强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有效防止恶意举报、营利性举报等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行为。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的举报人,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确保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落实。同时,鼓励各地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需要有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采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设定奖励上限。
七、部分司机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会积几十甚至几百分,不及时处理。公安交管部门会如何处理《程序》中的这些人?
答:非现场交通违章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些交通违章者未能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章,导致大量未处理的交通违章记录积累。由此导致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彰显,教育功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守法方面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为了及时处理场外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未主动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稳步推进本规定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交通违章记录的数量和交通违章的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措施,及时、稳定、有序地推进本制度的实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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