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直播带货定标准 规范的同时也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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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重要的是控制好监督,对新兴事物多一点“包容”(即包容性监督),让直播少带一点“枷锁”,可能会有更美的舞蹈。
首个直播标准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近日,在首个国家直播电子商务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服务基本标准》和《网上购物信用服务体系评估指引》中,一系列关于直播的标准成为与会者讨论的内容。会上,直播资格、主播年龄限制、直播产品体验、视频保存时限、直播商品资格五个问题成为讨论焦点,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
没有必要制定活产标准,这反映了快递行业发展迅猛、问题层出不穷的客观现实。然而,如何制定标准,以及为什么研讨会关注的问题会引起争议,也需要认真考虑。五大争议点中,最关键的是活产的定义,可以说是影响全身。编写标准可能会限制直播行业的发展方向,没有定义很难明确定位相关问题。如何准确定义尤为重要,这个问题不仅要由专家讨论确定,还要公开征求直播平台、商家、主播、消费者的建议,并在标准中更加详细地加以明确和规范。笔者认为,在直播规范化的同时,仍然需要“包容性监管”。
其实就像电视购物一样,现场发货是一种推销邀请。标准的制定不仅要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相关原则,还要从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寻找依据。一方面要平衡好市场自发调节和政府管理“两只手”的良好配合,在强化标准要求的同时避免抑制行业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标准内容的价值取向,兼顾每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在适度监管下形成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循环。
比如相关标准建议主播要体验商品,不要扔掉产地和商家。一般情况下,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主播主要起到商品代言人的作用。对此,《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人应当如实推荐和证明广告中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推荐或者证明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安徽省网络信息办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公益直播活动的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强产品背景信息调查,不允许虚构夸大产品特征。但是前段时间流行的“威亚卖火箭直播”,更多的是一种炒作行为。炒作、宣传、带货销售等不同行为要严格界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如虚拟商品和实物商品,哪些必须提前由主播测试,哪些产品要详细调查。
另外,主播年龄和直播视频保存时间的标准要从商品销售的角度进行规范,同时考虑直播行业本身的要求。早在2016年,由20多家从事网络演出(直播)的大企业负责人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就规定,不得让未满18周岁的人担任网络主播,所有直播的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5天。从销售行为来看,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必须界定有货主播的年龄。即使可以延伸到未成年人,也要有监护人、保证人等明确的责任分工。同时,必须限制未成年人物品的内容和形式。平台带来的视频和链接的保存期限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方便消费者日后维权取证。
究其根源,当面临直播带货的“症结”时,应从“后监管”到“前预防”来处理问题,从源头上制定全面细致的标准,避免运气的滋生,防止直播从“带货”到“带灾”。
当然,在制定标准的同时,控制监管尤为重要。给新事物多一点“包容”(也就是包容的监督),让直播少带一点“枷锁”,可能会引出更美的舞蹈。一是发挥行业自身实力,推动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配合;二是体现“市场”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变“堵”为“疏”;三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让所有市场主体都参与到规范直播和带货行列中来,及时有效地识别违法违规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潘和林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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