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快讯)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不签字 最高法明确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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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抢救濒死病人的时候,一定要得到亲人的签名吗?当患者亲属不同意或拒绝发表意见时,医院如何实施医疗措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和患者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针对医疗纠纷中的这些情况,最高法13日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明确指出。
本司法解释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濒死病人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问题以及紧急救助下的责任,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这次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明确了“无法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无法及时联系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未达成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在上述情况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者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解释该司法解释时表示,司法解释在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抢救濒死病人、未取得病人近亲属意见等紧急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抢救病人的价值取向,规定抢救濒死病人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病人或其近亲属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未立即落实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不仅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这也有利于确保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治疗患者,维护他们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负责人说。
标题:(健康快讯)医院抢救危重病患亲属不签字 最高法明确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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