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 相关方面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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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说法引发热议。网购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形式,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一个伴随而来的问题。微信购物适合淘汰吗?网购维权需要注意什么?
最近发布的《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对微信购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办理”。这个说法一出来,就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接受采访时,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回应称,《报告》是基于上半年投诉的情况分析,主要针对微信“朋友圈”中的“私人交易”,但措辞和表达不完整、不严谨。微信购物的适用法律应该区别对待。现在很多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进行销售活动。这种情况属于淘汰调整的范围。”
消法不保护微信朋友圈的私人交易
“判断微信购物是否适合淘汰,要分类讨论。”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适用法律消除的微信购物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已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二是在合法合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第三,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销售产品和交易。微信官方账号并没有面对特定的目标,微信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商品和服务。所以微信官方账号的营销行为应该属于淘汰调整范围。
“通过朋友圈以私人方式进行的交易是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很难应用淘汰法进行调整和规范。应当属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范围。”负责人解释道。
还指出,消费者通过私下交易购买商品后,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按照排除法向生产者(即产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微信购物并不是一个无法控制的真实空区
消费者消除不适用于微信中的“私下交易”,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没有维权依据,也不意味着工商部门不能履行监管职责。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司负责人表示,我们应该鼓励和欢迎微信购物这种新兴的购物形式,并相信今后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
甘肃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秉明认为,微信购物并不是一个无法控制的真实空区,纠纷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来解决。如果商家涉嫌犯罪,应进一步追究其责任。曾有微信业务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
但通过微信进行买卖的个人之间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也是事实。《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甘肃省互联网销售服务咨询2046次,同比增长100.04%。其中微信网购纠纷增长较快,主要问题集中在:售出商品质量不够;微信支付后商家不发货;售后服务不保证。
“与网购需要通过正规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不同,个人通过微信销售商品或服务,只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需实名制和相关文件即可开通。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卖家的信息。”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表示,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具有高度封闭性和私密性,监管难度更大。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无法确定卖家的真实信息,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所以对微信业务的投诉往往是不可接受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微信购物纠纷调解成功的基本是卖家线下有实体店。
微信会限制返利商家的准入
为微信业务提供移动互联网渠道接入服务的运营商应该承担哪些管理责任?
“微信上常见的销售行为和交易,其实并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用微信对各个应用的拓展。”腾讯微信团队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用户有权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式,但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微信将联合打击权利人。如果用户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遇到侵权,可以通过微信举报门户进行举报。
微信团队还表示,将继续打击欺诈账户,从2015年12月13日至2015年6月11日,已有10多万个账户被封。“我们会严格限制返利商家的访问,甚至拒绝使用平台接口。”
观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企业利用微信营销适用消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宏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消法条款很难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淘汰调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微信采购往往是以“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的,属于私人委托,很多都是兼职兼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购买者是经营者,更有可能将纠纷视为普通民事纠纷,难以适用法律的消灭条款。企业通过微信开展购销业务的,适用法律淘汰的规定。
赵志沈阳消费者协会
网购要注意保留截图等证据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劲文建议,消费者在微店购物中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收集和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个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和卖家聊天记录截图,供投诉时使用。二、联系卖家退换货。三、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赔偿。网上交易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且未采取措施,或者未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以向交易平台主张赔偿。第四,向工商部门或者微店所在的消协投诉。第五,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
律师分析
自然人也可被视为“经营者”
北京彭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法律的取消并没有明确界定经营者,而是泛指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但今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网上无理由退货七日购商品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网上商品的销售者界定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并将“自然人”归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表明“经营者”的定义在未来仍可能发生变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赔偿。但微信不属于网购平台,消费者很难对微信平台进行索赔。”甘肃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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