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食品安全可以吐槽但绝不可以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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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网上一则报道引起网友热议——“三名男子投诉“吃死人”视频在网上发布,被警方逮捕”。为什么这个看似恶意的视频还是触犯了刑法?作为法律知情人,看了视频后,笔者认为是时候提醒部分网友,食品安全可以吐槽,但不能造谣。
网络谣言有点烦人
近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一些“真相”,但笔者认为,第一,说话一定要有真凭实据,法律只强调证据;第二,互联网不是域外之地。有些人在面对面的交流中有些顾忌,在网络上往往肆无忌惮。《人民日报》评论曾提到,网络是虚拟社会,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到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把猜测变成“存在”,在网络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
不说别的,从人们最关心的食品安全来说,网络谣言对破坏人们信心的“贡献”可谓最大。随着中国人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种关于健康的信息,尤其是食品安全,尤其是负面新闻,比如“六翼肯德基怪鸡”、“娃哈哈肉毒杆菌”等等,或者“无知害死人”、“真爱一生!”典型的谣言”,比如“以后不要喝(吃)了”,很快就能成为热点帖子。
但是,网络上关于食品的谣言的传播,不仅会增加普通人的困难,还会导致无端猜测和更多的谣言,对相关当事人造成莫名其妙的伤害。
“笑话”太大,后果很严重
作者有真实案例。2016年10月,江苏淮安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个学生在吃“西多多椰子王果谷物饮料”。他们把椰子果捞出来,用手撕,说它会吃死人,是塑料做的。他们制作了这个视频,并上传到一个网站,但他们没有想到它会被传播。随后,西多多公司报警。同年12月,刘春林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执法机关逮捕,而另外两人则自首。
三个视频“英雄”声称拍摄是一个笑话。但不管真的是不是玩笑,我们都不禁猜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玩笑是不能开的,也是不能开的。
问题真的那么严重。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本案还在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证据目前还不完全了解。从一些有限的信息来看,此案极有可能构成上述犯罪。
首先,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专业支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说椰子是塑料做的,这不是对商品质量的简单评价,而是捏造事实和谣言。
其次,当事人不应该在网上传播“虚假视频”。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放大效应,可能会增加社会不信任,给消费者带来不安全感,对企业造成实质性伤害。仅仅用“开玩笑”来解释肯定是不合理的。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故犯散布虚假事实诽谤他人”、“被转发500次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样一来,“制造”谣言并传播出去,比传播“为事实辩护”和诽谤他人还要糟糕。
据了解,该视频的点击量和转发量已经分别远远超过了5000和500的数量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再次,本案嫌疑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刑事司法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初衷可能不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但他捏造事实并通过网络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知道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事实会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嫌疑人的动机是泄愤报复,还是打压企业搞不正当竞争,其实并不是判断主观意图的关键因素。
依法维权对个体企业是平等的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现代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经常打官司的情况也不少见。那么,当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做呢?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湘教授在“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学术研讨会上表示,在信息时代,通过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现象并不少见。大量网络谣言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广泛传播,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同时,它们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了企业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面对这种情况,许多企业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据相关媒体统计,农夫山泉、娃哈哈、王老吉均对微信官方账号背后的运营公司提出索赔,其中娃哈哈索赔100万,肯德基索赔450万,农夫山泉索赔20万,王老吉索赔600万,总金额超过1100万。
纵观全球,根据2003年新加坡修订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的网络谣言将以诽谤罪起诉。为了有效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和各政府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犯罪法》、《正当通信行为法》等约130部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互联网通信内容进行规范。韩国、墨西哥等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进行防控,从有期徒刑到罚款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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