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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婚介投诉微乎其微 征婚者碍于面子多不愿公开

来源:莆田新城网作者:濯昊英更新时间:2020-10-26 21:48:01 阅读:

本篇文章834字,读完约2分钟

□记者朱宁宁

介绍一个对象要90多万,介绍的人也不是很靠谱。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只能承认自己倒霉吗?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致电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明确告知记者,这种情况属于消费者协会受理范围,但要看具体情况,消费者协会实行地域管辖受理投诉。不过,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在实践中,大多数对中介机构的投诉都是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关于婚介机构的投诉很少。

很明显,现实中,由于面子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权益受损的征婚者确实不愿意把类似的事情公之于众。

那么,天价的结婚费只是民事合同纠纷吗?婚介公司是否涉嫌合同诈骗?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殷飞认为,作为婚介机构,它提供服务,因此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双方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键问题是如何履行合同,比如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全部履行,推荐的人员是否全部符合要求。如果不是,那么就有诈骗的可能,可以以诈骗为由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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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网络学会秘书长吴申国指出,如果婚介平台利用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虚构事实等弱点进行骗钱,例如利用网络编造不真实甚至虚假的事实,当事人就会陷入严重误解,进而违背真实意愿处分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如果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他也强调,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平台商业模式、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协议条款、资金往来流向等案件事实进行查证,并且确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的骗取钱财的意图,以及在这种意图的控制下捏造虚假事实、诱导对方做出重大错误处罚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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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认为,婚介机构的中介性质有点像委托合同中最大的诚信义务。鉴于婚介机构的中介性质,且持有工商登记证,直接管理部门应为工商部门。涉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也是主管部门。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向妇联投诉。

标题:(要闻)婚介投诉微乎其微 征婚者碍于面子多不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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