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每一只惹事的狗狗背后 总有违反规定的养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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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只惹事的狗背后总有违反规定的狗主人
我的狗咬了半只狗,主人不认得它
插图王金会
这些在小区、绿地、电梯里摇头晃脑快乐摇摆的狗,是你的蜜糖,是我的砒霜;是有的人无时无刻不在的亲情,也是有的人只要在三米内靠近自己身边就变戏法的魔鬼。“你遛狗的时候为什么不绑绳子?”“我的狗不咬人。你为什么踢它?”“你的狗吓到孩子了!”“你没有爱,冷血动物!”.....诸如此类,在各自的养狗或不养狗的群体中,这似乎是非常正确的,在另一个阵营中,这是一个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这些争论还在正常范围内,那么法院审理的“狗案”就真实地反映了双方最激烈的冲突。每一条惹事生非的狗的背后,总有养狗人对养狗条例视而不见。就算狗是无辜的,它背后的主人能坦白说“我是无辜的”吗?
现实
大多数咬人的狗都有户口
不拴链子是罪魁祸首
在民事案件分类中,“养犬案”属于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争议。近三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3起案件中,除一起是骑马时受伤,其余均为“狗咬伤”,共造成25人不同程度受伤,各种经济损失达180多万元。
最近审结的一个案例很典型:直接拒绝赔偿。张先生在房山城关被高的狗咬了。各项治疗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损失合计6.7万元,高赔偿3万元。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纸质调解书,写明“高的狗咬了张先生的右脚跟,并签字同意赔偿3万元;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以下场景在大量类似纠纷中极为常见:后续钱?不要给。无奈之下,张先生起诉高,要求赔偿4.7万元。庭审中,狗主人高某称,张先生的部分医药费用于治疗其他疾病,与被狗咬伤无关。“他做错了事,行为不当,不然不会被咬。”
一审判决高赔偿3.7万元。高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维持原判。
不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咬狗不是新闻,但很容易成为案件,咬人的大多不是没有户口的私养狗。“在22起咬狗案件中,有3起是大型犬,5起是无证犬,其他狗仍然是‘注册’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六人民法院法官石毅说。
“有账号”是不是意味着安全?另一个细节说明了问题:造成事故的狗咬人的时候都没有链子。狗主人经常说的“我的狗不咬人”这句话,面对血淋淋的事实和被咬的人身上更多血淋淋的伤口,并不是很有说服力。
难题
一半的狗主人“不承认他们的狗咬人”
在总结这些案例的特点时,有一个特点是相当出人意料的:咬了一个人之后,自己的狗往往不是自己的狗:超过一半的狗主人不愿意为狗承担责任,或者突然否认“这只咬人的狗是我家的”,或者否认“这个人受伤了,和我家的狗无关”。
有些情况下,狗咬人后,狗的主人带着伤者去医院,交了治疗费,但仍然拒绝承认狗是自己的。在狗主人的解释中,陪他去医院,交医药费的行为,要么是“做好事”,要么是“我借他钱”。
去年3月,也是在房山,张坊镇的居民李先生出去散步。路过许家门口,突然被许养的一条大狗扑倒在地,突然骨折。徐开车把李先生送到房山区第一医院,在那里住了12天。因为没有支付足够的治疗费和赔偿金,李先生起诉了徐。
徐否认了李先生的受伤和他的狗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法庭上,徐直接说:“对方从没经过我家门口,也没被我家狗扔下去。”至于“为什么给李先生支付部分治疗费用”这个问题,徐的回答是:“我借给他的。他当时写了贷款。”
然而,当被问及向你借了多少钱时,徐无言以对。他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这张借据。
同时,法院还发现,在李先生住院期间,徐的孩子一直在医院得到照顾,这很难解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先生的骨折是被一只黑狗扑倒造成的。徐也承认自己家里养了一只黑狗。法院的结论是,李先生的伤是徐的黑狗造成的。故判许赔偿各种费用3.4万元。
徐随即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李先生摔了一跤,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这是骨折的原因。
二审时,徐终于提交了一审时没有拿出的收据。然而,借条写在这张纸的最上面一行。此外,“借条”和李先生的姓名与“从徐处收到的现金”的大小明显不同。李先生说他以前写过收据,但绝对没有“借条”。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徐在二审中提交的“借方”从字体大小、字体行数等方面不符合一般借方的书写习惯;考虑到一审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如此重要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该“借据”。李先生患有骨质疏松症,身体状况不是自己的过错,在合理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徐赔偿。因此,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毅法官表示,在此类案件中,一旦缺乏愿意作证的证人或监控录像,被咬伤的受害者要证明自己的伤情与被告饲养的狗有关,确实是一个难题。当证据确凿时,一些狗主人会辩称“咬人的狗是别人在这里养大的”。然而,这些做法几乎没有法律意义。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认定责任主体也相对困难,但综合整个案件的所有细节,形成上位证据并不困难。
解释
“狗咬”是无过错责任,以普通人的认知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石毅法官说,从这一规定来看,在个人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伤害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承担责任。“只有一个例外:被咬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证据证明被咬伤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必须由动物饲养者证明。”
法官说,动物造成的伤害不仅限于咬人,只要有攻击和追逐都符合标准。追逐造成的坠落伤害等伤害可以算作“宠物造成伤害”。
当然,对于宠物“攻击”,养狗人和非养狗人往往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大型犬,比如金毛,在追小孩子玩的时候,很容易被不养狗、不熟悉犬种的人误认为是攻击小孩。对此,史毅法官表示,在法律实践中,判断一只狗是否在和陌生人特别是陌生孩子玩耍,并不是以一个经常接触狗的人的视角,而是以普通人的一般认知为依据。如果狗扑向一个躲避危险能力较差的孩子,判断标准也会相应降低。
观察
宠物伤害不限于“咬”
建议尽可能多地进行调解
但养宠物引发的纠纷远不止“狗咬人”。相比其他很多纠纷,“狗咬”是一个简单的。
住在华师某区的市民侯先生告诉记者:“同一个单位的一个邻居充满了爱。只要他看到流浪狗在街上受伤,他就会回家。现在他家里有个团,早上坐电梯下楼。狗可以乘电梯。现在每次有小孩看到她带狗上电梯,她都吓得先跑出去。”侯先生说,楼里的几个邻居已经打算先去派出所报案。如果他们仍然失败,他们只能在法庭上起诉。
石毅法官表示,如果邻居非法饲养大量动物,扰乱了正常生活,起诉法院恢复正常生活,是邻接权诉讼。这类诉讼的焦点是对方的喂食行为,从哪个角度,在多大程度上妨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如噪音、气味、对老人和孩子出行的影响等。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原则上一家只能在市六区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一只,只要携犬外出,必须用犬绳约束。“根据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需要乘坐电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行业委员会有权制定相关规定,禁止犬只在一定时间内乘坐电梯。"
“当然,我们不建议公民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毕竟养狗除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外,也是由防疫、卫生、城管等多个部门管理。如果住户被邻居的宠物打扰,建议先通过这些职能机构的渠道反映,尽量调解。求解。”石毅法官说。(记者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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