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网络支付3.3万投资款打水漂 事主起诉支付平台被驳
本篇文章1036字,读完约3分钟
网上投资和网上支付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两年前,张先生相信了别人宣传的所谓“高回报”,通过富宝支付平台将投资资金发送给了对方。结果对方失踪,造成3万余元损失。后来,张先生以支付平台要保证用户资金安全为由,将富宝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审结该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网上交33000
原告张先生称,2015年7月,当他浏览一个带有公司标志的网页,该网页已不记得该网站时,自动弹出一个qq客服对话框。该qq用户自称是上海一家投资公司的员工,通过qq聊天与张先生讨论投资事宜,并承诺高额回报。张先生先后分三期出资共计3.3万元。陈某失去联系后。张先生认为他是通过公司的支付平台支付投资款的,而公司有义务保证用户资金的安全,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投资款3.3万元。
在法庭上,公司辩称,张先生提到的上海某投资公司的网站目前无法登录,该公司不是公司的签约商户。张先生三笔交易的对手是深圳的一家贸易公司。根据网络支付协议和代理支付协议,富宝公司只向商户转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不是资金的实际收款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法院发现,工行电子银行收据显示,张先生上述三种交易类型均为网购,交易对手为深圳某贸易公司。根据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2015年7月,公司代公司收取的一笔款项已转到张先生致电的qq客服。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先生三次付款的付款类型均为网购,深圳某贸易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为商品贸易。在此次交易中,富宝公司只提供网络电子支付服务,起到支付平台的作用。它按照深圳某贸易公司的指令代公司收款,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不是资金的最终收款人。
富宝公司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交易监控体系,保护客户权益。但这样的风险控制措施也要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交易秩序。富宝公司管理深圳一家贸易公司的实名制,并查验其身份证件。从交易时的情况来看,对于富宝公司来说,原告与公司之间的资本交换属于正常交易范畴。至于付款原因和每笔交易的性质,富宝公司没有权利、能力或义务逐一审核;此外,富宝公司称,在收到对该贸易公司的投诉后,它终止了合同,并停止向其提供支付服务。
因此,法院认为富宝公司采取了基本的风险控制措施,原告主张的资本损失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将投资本金返还给富宝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拒绝予以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网上支付平台返还投资款的主张。(北京晨报记者黄小瑜)
标题:(要闻)网络支付3.3万投资款打水漂 事主起诉支付平台被驳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莆田新城网是福建莆田地区知名的本地城市生活门户网站,莆田新城网所著的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莆田新城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