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快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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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医疗保险局介绍,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药物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
《办法》明确了以滋补为主的药物;含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药品;保健医学;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具;主要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的药物;因纳入医疗项目等原因不能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种水果制剂(特殊情况下儿童除外)、口服制剂、口服泡腾剂(特殊规定除外);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药品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被有关部门列入否定名单;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风险大于收益;采取欺诈等非法手段进入《药品目录》;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直接转出的情形。无论如何,经过专家评审,可以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同一治疗领域价格或成本明显偏高,且无合理理由的;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更好替代;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符合其中一种情况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被保险人使用《药品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疾病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诊疗符合条件,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和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急救和抢救除外;统筹基金支付的药费以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为准;按规定程序经药师或执业药师审核后,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和分担方式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参保人员支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享方式支付。个人预付的“乙类药”比例由省级或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记者崔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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