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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将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和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环境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已经成为人们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务实举措和明显成效,坚决向污染宣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打一场抗击污染的硬仗,最重要的是坚决打赢蓝天防御战,让人民回到蓝天、白云、星辰。
要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然而,数据显示,自2015年修订《立法法》以来,截至2017年12月,在拥有新的地方立法权的274个城市和自治州中,仅发布了14项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地方法律法规。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刻不容缓。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意见》,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
根据意见,尚未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未根据2015年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地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这个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备案审查办公室主任梁颖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推进环境法制全面有效实施的光荣使命。因此,他们有责任采取主动,积极行动,用法律武器控制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用法律武器控制环境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今年是新的NPC常委会成立后的第一年。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污染斗争的指示,在第一年的工作任务中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目的是依法实施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确保全面有效地执行法律,促进解决人民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用法律武器控制污染,用法治力量捍卫蓝天。
就在上个月,7月9日至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李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依法防治污染的决议》。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常委会会议是专门召开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原计划8月份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报告,比原计划提前一个多月。
报告指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但配套法律和标准的制定仍有滞后的情况,许多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尚未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要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报告对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底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上位法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空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全面覆盖。”
决议还对加快制定和修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具有立法权的常委会应当加快制定和修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上位法。规定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探索立法。”
编织最严格的法网发挥法律武器的强大威慑力
为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督促NP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NP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 各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依法防治污染的决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在本地区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促和指导市人大及其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特别是在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督促和指导市人大及其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意见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具有立法权的常委会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同时,应全面加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上位法的规定,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先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反污染斗争、推进依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地方立法支持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李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联合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对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和审查,这不仅履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责,而且要求各省人大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
根据这一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将制定和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的有关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
推进法制全面有效实施,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及时全面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相关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决议明确指出:“抓紧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
为落实决议提出的上述要求,及时、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致函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要求做好相关的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抓紧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涉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报告;涉及立法改革和废止有关法律或者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有关建议。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精神和要求,扩大清理工作范围,组织有关方面开展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清理工作,督促各省政府有关方面,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清理工作。 如果不符合法律、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将及时废止或修改;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的,抓紧起草和审议法规;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报告。
上述清理工作应于2018年11月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记者朱宁宁)
编者:张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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