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淘宝告赢售假商家 "第一案"释放了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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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中国网”记者朱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淘宝诉商家销售假货案,责令被告人姚赔偿淘宝12万元。
根据奉贤区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集团掌握的信息,这是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山寨网店的公开宣判案件。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这类违法活动产生冲击,对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增加销售假货的违法成本。
(副标题)“淘宝”被赔偿12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的合理费用
自2015年起,姚就在淘宝上出售掺假的“皇家美人蕉猫粮”。2016年5月,淘宝发现这种情况后,匿名从99元买了一包猫粮。被猫粮品牌党认定为掺假品牌猫粮。
随后,淘宝以“违反协议不卖假货、侵犯平台商誉”为由起诉姚,索赔265万元。这个赔偿金额是淘宝算的。Taobao.com表示,被告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个活跃用户的年贡献为184元(根据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数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姚继续在淘宝上以掺假的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了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的信任和公众对淘宝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的商誉造成了损害,被告应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淘宝提供的损失计算方法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姚无法预见上述损失,故予以驳回。鉴于姚卖假货对淘宝商誉造成的损害,法院判令姚赔偿淘宝12万元,其中淘宝损失10万元,淘宝合理费用2万元。
庭审中,淘宝还主张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是基于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应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这一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
(副标题)“第一案”释放了哪些信号?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12万元的赔偿确实微不足道,但背后的标本价值仍然显著,这意味着它向社会释放了一个信号,商家的欺诈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给平台的商誉带来巨大损失,这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法律费用。
——被告为什么赔偿2万元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对于2万元的合理费用损失,由于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原告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标的,参照律师费标准予以支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燕东认为,该判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来之不易,法院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主动打假的主体。“让我们看到,卖假货的违法成本更高,也说明我们不应该让造假者成为经济受害者。”
——平台对网店卖假货有没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主张赔偿。如果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就应该履行承诺。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高燕东认为,平台是否负责,应该区别对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及时删除商品等链接履行义务的,可以免除责任;但如果一条爱马仕围巾在网上卖了几块钱,那显然是在卖假货,平台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电商平台成为“打假积极分子”?
北京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邱表示,淘宝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拿起法律武器“打假”,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加大了对销售假货、账单等违法人员的起诉力度,这表明电子商务平台正在成为“打假”的活跃主体,“司法化”趋势明显。
(副标题)“打假应该是全社会的行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网上购物投诉有五分之一是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问题可能是目前发展阶段的长期问题。“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已经从粗放式管理发展到精细化和品牌化,正在促进社会的诚信,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高彦东说。
邱认为,从“首起单判案”到“全国首起电子商务平台反诉商家销售假货成功案”,正在形成依法治理电子商务乱象的良好态势。“司法罢工是需要的,可以产生令人震惊的效果,但一个案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继续深入推进。”
目前,“打假”执法力度仍有待加强。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查出4495条制售假货线索,销售额远超5万元。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确认有刑事判决结果的案件只有30起,判处缓刑46人,缓刑率82%。
"打假应该是全社会的行动."高燕东建议,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害,应该考虑设立高额罚款赔偿制度,以达到“一次卖假货,生意难做”的震撼效果。除了法律,政府还要建立信用机制,做到“一地违法,处处受限”。同时给消费者打假的动力,释放民间的动力。打假需要立法、司法、执法、企业和公众的全方位参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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