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是否算营运车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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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李先生在驾驶免费汽车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李先生为其车辆购买了强力保险和商业保险,因此他建议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车辆投保时为家庭用车,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网络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使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未告知保险公司。被驳回后,李先生向通州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昨天,这个案件在法庭上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乘坐属于运营性质还是互助共享性质存在分歧。该案昨天没有宣判。
事件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被起诉到法院
原告李先生称,2016年11月,他办理了跨境保险和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和三通险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限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其中车损险保额6万元以上,三险保额30万元。
2017年7月19日上午,李先生在通州区某处开车。当时车辆在路中间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被通州交通支队认定为单方事故。7月底,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严重损坏已达到报废水平,李先生也同意事故车辆按报废处理。
2017年8月8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其无法赔付。李先生当即起诉通州法院,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6万余元,道路护栏损失3000余元。
辩论
骑行算不算案子的重点
昨日,该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乘坐是否为营运车辆成为案件焦点。被告保险公司声称,所涉车辆在投保时是一辆家庭用车。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网络车运行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不赔偿李事故中的损失。
李先生对乘坐的性质持相反的态度,说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一般是自用或家庭使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认为,搭便车属于“互助”性质,只要每天不超过两张票,就不能认为是商业性质。在过去的六个月里,每天搭便车的订单不到一个,没有超过规定的数量。
搭便车比自用风险大吗?双方在这方面也有分歧。原告李先生认为,乘车人全部在途中,乘车的行驶路线和里程没有变化,无论乘车人是否被发现,驾驶风险都没有增加。
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原告声称在途中,但顺风乘客和司机的路线在乘坐过程中不能完全重合。是否改线取决于顺风乘客的要求,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完全改变原行驶路线供个人使用。另外,一般家庭使用的车辆都是家庭成员或者朋友,搭便车的都是陌生人,难免增加使用风险。
保险公司还表示,根据滴滴站台的记录,李除了接单和搭车外,还接了几趟快车,且快车具有运营性质。另外,虽然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但司机身份不受约束。保险公司有理由推测,司机不限于李先生本人。当乘客甚至实际驾驶员都不确定时,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李先生说,他在保险期间没有经营过特快列车,只从事过搭便车的接单业务。该案昨天没有宣判。
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朱教授说,对于高速列车和专车在网络中的运用,自然应该属于运营。自用车辆改装成特快列车的,应向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明确说明。根据以前的一些先例,司机在快车业务中发生了事故。由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说明保险中的车辆使用仍为自己使用,法院一般裁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当然,这时候滴滴对快车或者专车的额外保险会起到作用,滴滴有时候会先赔付,保留追索权。
关于搭便车,朱教授认为,搭便车是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利可图,但不是为了盈利,也不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搭便车的车主没有必要告知保险公司他在哪里购买的保险。如果司机既驾驶过运营性质的快车,又驾驶过共享性质的顺风车,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就看是什么样的行为导致了事故。当然,最终的判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实施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汽车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游行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七章《补充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共享私人乘用车,又称拼车和搭便车,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办法》中,乘坐不等同于网车。
2016年7月,在《办法》颁布后不久,交通部交通运输司出租汽车管理司副司长曾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网络车类似于出租车,提供时间和位移服务,占用道路资源。而搭便车在不额外消耗道路资源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道路和车辆资源,是城市交通体现共享经济的典型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首先,搭便车通常是由提前发布出行计划的拼车服务提供者进行,或者是由乘客发布后拥有相同出行路线的人进行,而不是根据乘客的出行需求进行响应。其次,乘坐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和互助,与网车运营明显不同。最后,乘坐不是为了盈利,分担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油成本和中转成本,而不是通过计算里程和时间来收取费用。”他说,改革文件明确了鼓励和支持搭便车的意见,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政策。
调查
一些汽车保险公司表示,风车事故没有赔付
虽然官方没有明确将搭便车行为定义为运营行为,但在实际发生车祸后,多次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5年8月,来自武汉的年轻人宋接到了“搭车”命令。不幸的是,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车头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认定事故完全由宋负责。事故发生后,宋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被保险公司以与保险申报不符为由拒绝赔偿。据保险公司称,宋购买保险时,申报使用的汽车为“家用汽车”,保单有特别约定:汽车发生危险时,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16年10月,温州苍南陈师傅在开顺风车时追尾。后来保险公司告诉他,车辆的担保是私家车,但事故发生时正在运营,他无法赔偿。
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几家汽车保险公司。迪达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北青报》,如果按照家庭用车投保,在去风车的路上发生事故后,是不能赔偿的。“如果你从事一些业务性质的活动,你不能提出索赔。建议先报案。”太平洋保险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只要涉及货币交易,一般都算操作性的,拒绝理赔。平安保险工作人员表示,最终决定应该在保险公司调查后做出。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很多拒载案例中,是否向乘客收费是判断车辆是否由保险公司运营的关键。根据《北京市私家车共享出行指导意见》,为了明确乘车与网车的区别,作为共享服务的提供者,他只能与乘客分担共享部分的出行费用,只能收取燃油和道路通行费,不能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收费高于这个标准,就不再是分享行为,而是网车的盈利行为。另外,考虑到拼车是一种共享经济,北京市交通委规定私家车每天最多要有两次“搭便车”。(记者杨琳·孔令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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