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患者生命危急亲属不签字咋办?救人!医院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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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生命有危险,亲戚不签字怎么办?最高法律解释发布-
不用担心救人,医院不负责
延误治疗会导致病人受损,医院必须赔偿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将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共26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和补充规定六个部分。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抢救危重患者
根据司法解释,在因抢救濒死病人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无法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无法及时联系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未达成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在抢救濒死病人、未取得病人近亲属意见等紧急情况详细规定的基础上,《解释》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抢救病人的价值取向。抢救濒死病人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解释》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缓慢,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不仅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这也有利于确保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及时治疗患者,维护他们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说。
医疗美容纠纷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规定
据报道,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将法律适用于由美容问题引起的纠纷,尤其是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存在争议。
《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应当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参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以区别于生活美容损害责任纠纷。
索赔应提交医疗和损害证据
举证责任是每一次医疗责任纠纷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医疗责任纠纷中更受关注的问题。
据介绍,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素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其他一些后果,如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加剧了医患矛盾,不利于医疗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患者的就医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救治和损害的证据。
患者不能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且诊疗活动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也遵循了上述思路,规定患者不能提交医疗产品使用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申请鉴定。
适当提高委托评估意见的门槛
据报道,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不在少数,在该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争议较大。
一般认为一方自行委托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由此做出的评估意见只会对委托评估方有利,缺乏公正性。调查中的一些意见也指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诉前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说服力,促进当事人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解释》适当提高了人民法院接受自己委托的鉴定意见的门槛,规定一方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意见,经对方当事人认可,人民法院可以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一方不承认双方提出的鉴定意见的,应当提出明确异议并质证;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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