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春节前后跳槽年终奖还有吗?法律无强制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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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跳槽,有年终奖吗?(新闻观点)
法律中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建议将具体协议写入合同
临近春节,年终奖成为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实践中,年终奖往往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导火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年终奖等各种奖金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窦表示,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争议: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工人离职后要求年终奖,但许多雇主否认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此类病例占总病例的11.7%。
二、工人是否达到绩效考核标准。员工离职后要求年终奖,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或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应发放年终奖。此类病例占总病例的20.1%。
三、年终奖颁发时职工已离职,是否丧失享受年终奖的资格。职工离职后要求年终奖时,用人单位往往主张职工在发奖金时离职,无权领取年终奖。此类病例占总病例的53.1%。
张玉贤法官介绍,此类案件涉及的奖项较多,性质难以界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设置了各种奖金名称,区分了不同的成就条件和享受群体。不同名称的奖金性质界定不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说法不一,导致奖金性质认定有些困难。
“因为工作人员证据意识弱,取证能力低,大部分都没有提供奖金发放的相关证据。很多劳动者只能声称与用人单位有口头约定,不能出示有效证据;有的工人只能拿出邮件或微信聊天的截图,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工人胜率低。”布肖飞法官说。
助理法官马蔚峰认为,目前中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除劳动合同或工资确认表中双方另行约定的工资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发放条件和标准。但劳动合同或双方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或规章制度。
窦建议劳动者尽可能将工资标准和奖金支付的口头协议写入书面劳动合同。工人也要注意保留年终奖的相关证据。
各种奖金的设置和分配是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奖金发放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修改完善。(记者许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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