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快讯)国家卫计委: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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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出中医诊所不允许提供西医和西医服务,不能开展全部中医服务,不能在中医诊所开展中医微创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对已开发技术具有不可控医疗安全风险和风险的服务。
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服务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诊疗范围、中医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暂行办法》所称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理论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医配药、煎药等中医药学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制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一,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服务;第二,并非所有的中医服务都可以开展,对已开发技术具有不可控制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能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技术、中药注射、穴位注射等。
备案,中医门诊负责人去执业医师资格
《暂行办法》从人员资质、诊疗标准、名称、环境保护和消防要求、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中医诊所备案的条件。
首先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对于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40个城市和甘肃省开展了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允许执业年限从5年调整为3年,并结合国务院“放开管理服务”的改革精神,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3年”。 通过教师学习方式学习中医或者执业多年并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应当取得《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规定中医诊所应当按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举办。
三、中医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举办中医诊所应符合环保和消防的相关规定。
第五,中医诊所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不允许举办中医诊所,即不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中医门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健康快讯)国家卫计委: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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