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AI“写”文章 著作权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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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道被别人转载到百度的“百家号”。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通科技有限公司,理由是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其文章的著作权。12月4日上午,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生成的文章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如信息传播权、署名权等。百度称,涉案文章是用数据软件分析的,不是通过人工创作获得的,原告对文章没有版权。对此,法律界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自然人或法人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包括人工智能。也有法人表示,人工智能机器或工具所创造的作品的版权,取决于人在创造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艾的文章被任意用来挑起侵权诉讼
2018年9月9日,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电影律师事务所称,文章发表后第二天,网友“点金圣手”就在百度公司运营的内容发布、内容实现、粉丝关系平台“百家号”上发表了上述文章,并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和结束语。
电影律师事务所认为,百度公司擅自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表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删除了相关文章的第一段和最后一段,侵犯了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被告删除了签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百家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合理费用560元;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软件生成的文章不是原创的
被告百度公司当庭辩称,涉案文章并非原创,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并非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作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另外,本案原告不是限定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是法人作品。原告虽然声称白嘉豪使用了本案所涉及的物品,但其证据保全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因此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一个信息存储平台,被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侵犯所涉物品的完整性保护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请。
此外,百度还表示,被起诉后,百度并未找到关于百家号的文章,也不知道百家号上是否存在该文章。
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对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持有不同的观点。原告称,该文章首先由法定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然后进行人工处理,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受到保护;百度认为,涉及的文章主要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受版权法保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到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前沿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谁将享有著作权,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观点
人工智能的版权在法律上仍有争议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按照这个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人工智能除外。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创作目前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人工智能创造的产品是否属于作品还存在争议。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目前人工智能的产品是基于特定信息自动生成的,所以很难说这个产品是原创的,属于作品。另外,“工作创造”主要是人类活动,人工智能显然不在此列。从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谈版权还为时过早。
赵虎说,关于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目前国内外法律存在很大争议。如果人工智能有版权,那么版权属于谁,是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还是人工智能的操作者?“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用摄影师的相机给自己拍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的所有权引起了争议。是属于猴子,相机主人还是制作人?在我看来,人工智能的版权归属与本案类似。当然,人工智能创造的产品没有版权,应该归谁,还要等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别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人们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工具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取决于人们在创作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如果一个人只输入一些基本信息,然后通过人工智能生成,那么这个人对产品没有版权,因为产品本身不属于作品。“它完全是由计算机系统生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人不参与,或者只提供基本信息,那么人工智能的创作就不是原创,不能算是作品。”
然而,赵占领说,如果是相对较弱的人工智能,人们需要在创造过程中具有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创造的这些创作可能属于作品,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人是著作权人。(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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