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网店找人“刷单”遭“违约” 判决:35万元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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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找人“刷”35万被没收
法院:合同关系无效,收缴35万元返还国家
过去的“双十一”让网购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选择去哪家店购物,往往是基于商品的销量和客户的评价,这就导致了“记账”或者“炒信”这个职业。日前,顺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业“炒信”案。淘宝卖家牟鹏起诉了自己委托的“计费方”,要求对方退还自己支付的“计费”款项。最终法院判决彭败诉,但委托“开票”的一方并没有“落井下石”,剩下的35万元“开票”最终被判决归国家所有。
41万元找人“刷卡”被“拖欠”
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着一家网店。为了吸引客户,他委托方“刷单”,将付款总额41万元转入方指定的支付宝账户,然后方安排“刷手”在彭的网店购物付款。但彭将41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方后,方未按约定完成账单。
牟鹏称,201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款项分期返还原告牟鹏,逾期支付违约金。但协议签订后,方只支付了6万元,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款项。由于本案中的债务发生在方与妻子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彭起诉顺德法院,要求方及其妻子朱(夫妻共同债务人)返还原告淘宝单付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彭的委托方聘请“刷手”为其经营的网店“开账单”,是为了提高其经营的网店的销量和信誉。由于未能达到约定的计费效果,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用于偿还计费金额...原告承认被告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和5月19日偿还人民币3万元,即仍有人民币35万元未偿还。
法院:“单单”扰乱网购市场秩序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开票”并未产生真实交易,而是原被告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相关费用,然后被告雇刷购买原告经营的网店的商品,以提高原告经营的网店的销量或信誉。在网购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倾向于选择向销量高、口碑好的商家购买商品。这样,选择通过“开账单”等不诚实的商业手段来虚假提高销量和声誉的商家将从中受益,而那些遵守公平、诚信、自愿和守信等公开市场标准的商家将被市场无情地挤压,但将有no/きだよ/room生存。久而久之,必然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网络营销生态,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开竞争秩序。
法院还提到,“单单”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单单”的成本必然会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单单”。为行为买单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同时,“单单”造成商家销量和信誉不真实,必然妨碍消费者对商家销量和信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也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的合理知情权。
判决:没收35万元归国家所有
顺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票据,并向被告支付票据款项,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票据委托的相关合同关系应当无效。原告根据所谓的“合同”向被告支付货款是违法的。非法支付不应受法律保护,而应由司法权来救济。因此,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彭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网店卖家的“开票钱”没有回来,剩下的35万不是被委托“开票钱”的一方占用了吗?顺德法院在判决书中分析,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原被告串通通过“开票”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量,既不应受到保护,也应受到处罚,以威慑类似意图的出现。因此,应采取惩罚性措施没收国家所有的财产。
最终顺德法院下达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同时也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决定将被制裁人依据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35万元收归国有。(李习安、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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