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法官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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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细解释了为什么劝阻不负责
河南省郑州市的一位医生杨(音)反对一位老人不要在小区的电梯里吸烟,这位老人因情绪激动而死于心脏病。家属田某某起诉劝阻者杨,要求赔偿40多万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的行为与老年人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判决中,杨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上诉。
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吸烟者得到了15,000元的赔偿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杨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二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因为段某某在电梯里抽烟,杨劝阻,两人发生了言语争执。段某某和杨走出电梯后,还是有一番言语争执。经双方物业人员劝阻,杨离开。段某某随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期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死后,其家人于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段之死不属于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杨认为自己没有错,这是不能接受的。
丈夫段某某死亡后,田某某起诉杨某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引起双方言语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始料未及的。杨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在与杨发生口头争执后突然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杨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有误。其实是杨有错,杨的行为和段的死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他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的劝阻是合法的劝阻
2017年11月1日,该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进行了二审。双方的争论集中在杨的劝阻是否与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经过审判,他没有在法庭上被判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有心脏病史,曾于2007年接受心脏搭桥手术。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发期间,段某某情绪更加激动,情绪激动程度随时间不断升级;在整个过程中,杨表现得相对冷静克制;他们只有语言交流,没有拉扯行为,没有肢体冲突。经过核算,三段监控录像显示,杨与段的接触时间不到5分钟。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正当的劝阻行为。在劝退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一直保持理性平和的劝退态度,与段某某之间不存在肢体冲突或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曾训斥段某某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没有故意或过失侵犯段的生命权,阻止段吸烟的行为不会导致段的死亡。段某某得了心脏病,情绪控制不住死于心脏病。杨劝退段吸烟行为与段死亡的后果虽然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认定杨赔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没有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损害了公共利益。由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审判应支持和鼓励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内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制止吸烟者。本规定的目的是减少吸烟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健康,促进文明健康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停止不当吸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是合法正当的,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分担损失,让行使劝阻吸烟权的公民承担赔偿责任,将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民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引导公众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赔偿田损失1.5万元,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正当合法的行为应该得到支持
针对杨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是否依法直接变更判决等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应当支持合法合法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杨对段吸烟行为的劝阻本身不会导致段的死亡。段某某得了心脏病,情绪控制不住死于心脏病。杨劝退段吸烟行为与段死亡的后果虽然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没有侵犯段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之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无意伤害段某某。而且,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病后,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积极抢救段某某。杨无法预见段之死,没有疏忽大意或懈怠,也没有过错。
负责人还表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依法直接变更判决。本案中,杨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是合法正当的,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分担损失,让行使劝阻吸烟权的公民承担赔偿责任,将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民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每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全民共享的法治开放阶层。本案想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良好风俗习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保护这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负责人说。(记者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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