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微信记录可作证据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本篇文章854字,读完约2分钟
根据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微信微博上的聊天记录今后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根据新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在线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报道,微信微博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题,一度冲到热搜榜第二位,可见其受到高度关注。有人嘲讽说“你在网上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无疑有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但也提醒人们,在从事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时,不仅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还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和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上销售商品时,必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渠道与消费者聊天、结算交易,不得绕过平台与消费者进行私下交易。还有的通过微信、qq等借钱、商量事情。,并通过网络转移资金。这样既符合时代潮流,又大大节约了成本。同时也决定了对电子数据给予法律证据的合理性。忽视电子数据在证据中的重要地位,不利于固点止争,使大量争议难以解决,不利于互联网语境下的积极社会互动和市场交易。
事实上,在电子数据正式成为法律证据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正在探索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并以判决的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作以及大量网络纠纷的裁决,也为电子数据证据地位的确立以及如何规范提供了经验。
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篡改电子数据,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司法判决不是基于单一证据,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造假者会受到严惩。从长远来看,承认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还可以降低社会互动和市场交易的成本,这是司法顺应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体现。(史)
标题:(要闻)微信记录可作证据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莆田新城网是福建莆田地区知名的本地城市生活门户网站,莆田新城网所著的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莆田新城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