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诚信教育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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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常见于农田的鸟类是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吗?近日,记者从忻州区检察院了解到,三名男子因逮捕64只野鸟、黑水鸡而被判刑,构成非法狩猎。
2018年11月24日下午,于和叶路过武汉市新洲区的一个村子时,发现附近的鱼塘里有很多野鸟。他们晚上在这里讨论打猎。那天晚上,Yumou和Yemou开着摩托车,带着打猎工具,比如头灯、潜水服、扩音器、复制网和笼子。在路上,他们遇到了黄,他知道了他们此行的目的,并要求一起去打猎。
随后,三个人一起来到鱼塘,打开扩音器,把音量调到最大,以干扰野鸟的听觉,然后用复制网把野鸟抓起来,放在笼子里。当地村民发现池塘里有可疑的灯光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叶、黄当场被警方抓获,余逃离现场。
警方缴获了64只活野鸟和狩猎工具。经鉴定,64只野生鸟类为乌骨鸡,为陆生野生动物,有益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科研价值,受国家保护。第二天,64只黑水鸡被放回了狩猎场。2018年11月28日,于向公安机关自首。
2019年1月2日,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分局将余某、叶某、黄某移送新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早在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就发出通知,决定禁止湖北省的所有野生鸟类。”检察官介绍了这个案子。忻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叶某、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共同非法捕杀64只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乌骨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他们因非法狩猎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1月28日向忻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2月21日,忻州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庭审,认为公诉机关已对该犯罪提出了指控,并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余某、叶某、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叶某、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没收犯罪工具。
/按案例解释/
据处理此案的检察官称,野生黑水鸡、斑鸠、野鸡、山麻雀和喜鹊是农村和森林中常见的鸟类。被告还辩称,他不知道猎鸟违法,并要求从轻处罚。但是,非法狩猎罪并不要求被告人的违法意识构成犯罪,一旦发生,就构成犯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即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狩猎区或者狩猎季节狩猎,或者使用违禁工具和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20种以上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为非法猎捕。此案嫌疑人猎杀的黑水鸡数量达到64只,超过20只,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惩罚。(记者舒翔宇通讯员卢继强)
编辑: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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