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张海阳卸任第二炮兵政委
该修正案草案的亮点在于增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简化了决策程序,增加了库藏股制度,极大地增加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用性,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并着重解决了股份回购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们的记者杨毅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将进行重大修改和完善。9月6日a股上市前,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相关规定的议案。现在,我们向公众开放,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该修正案草案的亮点在于增加了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简化了决策程序,增加了库藏股制度,极大地增加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用性,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并着重解决了股份回购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的重要制度安排。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改进有利于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回购系统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证监会早期部署的重点工作正在逐步落地。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就呼伦通业务监管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在深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改革方面又迈出了一步。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8月初召开的党委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对沪伦通和上市公司回购做出了安排:抓紧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推动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投资价值;抓紧呼伦通的筹备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启动。
那么,为什么完善股份回购制度能够成为中国证监会的重点任务之一呢?股份回购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什么作用?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收购。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四种情形,即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奖励本公司员工的股份、因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提出异议而要求股东购买本公司股份。除股东不同意合并或者分立的收购情形外,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
分析师认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包括增强投资者信心、自由现金流管理、每股收益最大化、优化财务杠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
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说,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案件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够简单,缺乏股票期权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本次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自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已有约2169家子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次,约529.36亿元,其中减资82次,共367.61亿元;用于实施股权激励66次,共计161.75亿元。相比之下,被动回购有2021起,主要用于回购辞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被动回购比例高达93%。此外,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国内上市公司主动回购的股份总额仅占同期现金股利的1.5%。同期,美国和英国上市公司分别进行了4127次和2086次回购,回购总额占同期现金股利的比例分别为43.57%和49.50%。
上市公司对保持股价稳定有着强烈的需求
就目前情况而言,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减少的因素很多,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方面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根据起草说明,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对回购情况的规定不足、程序要求不合理和缺乏库藏股制度。
从国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股份回购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高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实施回购计划可以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本进入市场,有利于为股价的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减少市场恐慌,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起草说明,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后,约有650家公司宣布回购自己的股票。此外,此前宣布回购的350家公司的持续回购行为提振了市场信心,对稳定股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兴世投资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重新出现了回购潮,上市公司对保持股价稳定有着强烈的需求。就规模而言,上市公司回购的数量和金额自今年以来大幅上升,尤其是最近三个月。截至9月6日,今年已有642宗股份回购,去年同期为345宗;累计回购金额236亿元,去年同期为52亿元;最近三个月,回购规模达到151亿元。与2008年以来的回购浪潮相比,此次回购浪潮的规模明显加大。
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公司法理念为基础,没有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市场需求,将回购股份的正当理由限定为四种具体情况,不能有效发挥回购股份的市场功能和作用,也不能满足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股市大幅下跌的过程中,虽然大量上市公司股价已经跌破每股净资产,但由于回购情况的限制,公司无法及时采取回购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三个主要方面弥补了回购制度的不足
为了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弥补该制度的不足,迫切需要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据了解,该修正案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专门修改,为股份回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重点解决了股份回购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的重要制度安排。
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况、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和建立库藏股制度。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当前形势下,中国企业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这涉及到各种事前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时限要求。程序要求很复杂,特别是针对特定市场目的的股份回购。过于严格的程序要求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合理安排回购计划,降低了上市公司积极实施回购的积极性。
在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方面,本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如果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债券和权证进行股权转换,实施股份回购以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购买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库藏股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回购股份以存货形式持有,授予公司员工的回购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这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市场化功能的必要条件和空。
然而,该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在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后,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进行股权转换和回购公司股份,以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可以转让、取消或持有库存股份。同时,为了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藏股,影响市场股票供应,明确规定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海外成熟市场不得享有投票权或参与公司股份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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