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红色通缉令疑犯胡玉兴隐居澳洲 挥拳打采访记者
我们的记者赵阳
私募股权基金控制人的损失引发了对托管银行责任的讨论。
不久前,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宣布,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上海一龙、上海西商、上海鱼台投资和易才兴财富,已经失去联系。据悉,上述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复兴集团。
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丧失立即引发了投资者的紧张情绪,他们开始向基金行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部门捍卫自己的权利。7月中旬之后,许多投资者来到相关托管银行捍卫自己的权利。一度,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银行成为公众批评的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其中,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也成为相关银行的竞争业务之一。继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之后,托管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成为业内各方讨论的焦点。
托管银行已经成为公众批评的目标
7月13日,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发布了《关于上海一龙等四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事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由于上海一龙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鱼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彩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相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资产管理协会表示,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银行要认真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做好投资者接收工作。托管行已采取暂停支付、冻结账户等措施维护基金账户资金安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并提供基金合同、转让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和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应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认真履行共同受托责任,并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护基金财产等方式,尽可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基金行业协会主要对四家私募股权基金托管银行提出以下要求,包括:统一登记相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应当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其共同受托责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护基金财产。
与此同时,基金行业协会还公布了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四家私募托管银行的联系信息。
基金行业协会宣布后,益隆财富当晚宣布,将严格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公告办理相关事宜,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托管银行的登记,并协助托管银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护基金财产,尽可能共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该公告并未消除相关投资者的担忧。7月24日,许多投资者来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维权,该行是复兴部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银行。
在相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后,托管银行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托管银行是否应该承担基金行业协会在公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或者换句话说,托管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在业界引起了讨论。
托管银行的责任有争议
在相关回应中,上海银行表示:“在初期阶段,投资者以各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表达了维权要求。最近,投资者建议托管银行应满足“召开持有人会议”和“进行资产保全”的要求,这超出了托管银行的法定职责。本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了解释,但仍有部分投资者采取不合理的维权行为。"
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7月23日晚连续发表两篇文章,阐述了银行托管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权责关系。
在一篇采访文章中,“银行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权责明确,依法不承担连带信托责任”,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上海一龙等四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去了联系。据有关银行报告,本行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机构,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托管合同》的规定,恪守合同精神,依法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托管合同中各方的相关承诺和声明、权利和义务中,各银行都明确规定,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不是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的本金或收益的担保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此外,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股权基金的权利和责任。首先,《基金法》没有规定银行的共同信托责任,即该法仅适用于公共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二是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托管银行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法定职责;三是托管银行不依法承担“统一注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义务;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
卜祥瑞表示,托管银行应当也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很容易将外部风险传递给银行系统。
一家大型银行法律事务部的相关人士在此前的一项研究中表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由于专业的投资运作和非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托管人获取投资交易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在履行托管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然而,投资者对托管人的职责了解不够。一旦基金的投资运作出现风险,他们往往会认为托管人没有适当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通常大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相关监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的职责范围主要由基金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需要来界定,其中核心职责主要包括交易监管、资金结算和信息披露。
托管制度亟待完善
事实上,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章程不仅回应了各方的关切,也促进了业内对此问题的更多讨论。
中国国际期货公司总裁王永利在分析中认为,从目前暴露出的问题来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中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界定非常模糊,在资金筹集和运用过程中监管要求存在很大漏洞。上海艺龙等私募股权基金暴露出的问题可能不是最后一个。
王永利进一步指出,事实上,这种不完善的规则和不协调的监管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个别现象,而是反映在许多金融业务领域。这些现象有许多可以理解的客观影响因素,如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管理经验缺乏、同类业务标准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等。
显然,从风险事件的发生和发酵,到行业的理性讨论和妥善处理,对于仍处于改革和探索过程中的中国金融业来说,具有“补过去”的作用。
据国浩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介绍,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来源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因为托管人的责任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细化。因此,保管人是否适当履行其职责的主要标准应该是合同条款。只要保管人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他通常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在基金管理人频繁流失的背景下,托管人将无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私募股权行业的稳定发展。对此,监管部门应权衡各方利益,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过度增加托管人的责任,使托管人与投资者形成有效对接,共同推进风险事件的处理过程。
王永利表示,在当前经济金融发展进入转型的关键时期,大量金融风险开始集中暴露,这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稳步推进的首要任务,也是金融监管、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遇到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实事求是,共同努力,尽快找到统一可行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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