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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低于20000元的纳税人可以减少50%以上的税负
新税法将如何影响你的钱包
个人所得税是大多数国家的重要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该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基本成本降低标准,增加了特别附加扣除。税制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制度从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分类税制,提高了基本成本降低标准,增加了特别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通过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一次全面的改革。一系列新法规背后的政策考虑是什么?这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在相关问题上,《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综合制度”符合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大多数国家的重要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目前,它是中国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修订最重要的意义是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分类税制转变,明确居民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中国原有税法实行分类税制,对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进行分类并分别征税。综合税制是对纳税人扣除法定费用后的年收入进行征税,能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但税制复杂,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庆分析说,分税制的优点是便于源头代扣,便于征收和管理,缺点是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公平,容易违反税收横向公平原则,即, 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这不利于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收入能力较大的人应该缴纳更多的税款。
“纳税人的收入按照税收公平的原则一起征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增加为综合所得,并按纳税年度计算其个人所得税,从而将综合所得税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相结合。该系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朱庆说。
“分类税收制度对各种收入区别对待,不同的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总收入相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税收负担,这不能充分体现可负担性原则,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发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一认为,新税法建立了一个全面、分类的税制,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平税负,是税制的一个革命性变化。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也将对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产生重要影响。“在综合分类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汇总全年综合收入中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将使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将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认识,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税务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减税不仅体现在“起点”上
在以往的税制改革中,“门槛”一直是焦点。自2006年1月1日起,扣款标准三次上调,从800元上调至3500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成本降低标准已不能适用于当前的消费水平。”国家会计学院财政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说。
此次税制改革中的“门槛”标准水平从法律修订之初就引起了广泛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审后,有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5000元起征点应当提高。新税法最终确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即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依法确定的6万元费用、特别扣除额、特别附加扣除额和其他扣除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意味着新税法维持了初稿提出的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解释说,5000元基本成本削减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人均就业人数、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基本成本降低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这不仅涵盖了人均消费支出,也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她说。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要分析新税法的减税效果,不能只着眼于“门槛”。“此次税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是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不过,与以往的改革不同,这次减税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成本扣除标准。”朱庆认为。
在朱庆看来,新税法的减税措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本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增幅近43%,部分低收入人群受益;二是增加了特殊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费用,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转变为个性化费用扣除,使税前扣除标准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第三,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扩大了与3%和10%低税率相对应的收入水平。“应该说,这种‘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是此次税制改革的亮点之一。”他说。
为了便于社会了解这次改革的减税效果,程丽华还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根据修改后的税法,月工资收入15000元的纳税人只需缴纳790元,税负减轻58%。如果我们考虑其他扣除额和这一新增加的特别附加扣除额,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减少50%以上的税收负担."程莉华说道。
平稳着陆仍面临考验
如何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减税红利能否有效实现,是新税法通过后的重大考验。对于新税法,需要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一系列政策,特别是特别附加扣除和税收征管。
“修订后的税法设立了六项特殊的附加扣除。根据税法的授权,国务院将对下一步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特别附加税的实施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将结合现有的征管条件,简化相关制度的程序。本着易于操作的原则设计。”程莉华说道。
李认为,实行特殊附加扣除应考虑实际费用、定额扣除和简便易行的原则。“享受税前扣除相关费用的条件是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最重要的依据是法律证明。合法凭证不限于发票,如大病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同时,通过公安和财政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可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这些都需要通过相关法规进行澄清,在具体实施中应遵循简单和降低合规成本的原则。”她说。
“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一个从引进到相对稳定和成熟的过程。下一步,在完善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同时,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关键。同时,条件成熟时,纳入综合征范围的收入项目应逐步扩大,以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收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张斌说道。
刘一认为,这部法律的修订确立了一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全新税制模式。系统设计复杂,需要高水平的收集和管理。如何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税务机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使用新的按月代扣、年终结算和支付的代扣模式,尽可能准确地设计代扣和支付机制,以减少税款支付或退税,使代扣和支付阶段的税务负担与实际年终结算和支付阶段的税务负担相匹配。这是建立自然人自己的纳税申报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刘一说。
税务机关将全力做好征管准备,建立纳税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新税制顺利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表示,有必要简化纳税流程,优化纳税程序,减少数据提交,以便新税收制度的红利能够在每个纳税人手中轻松实现。(记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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