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奥林匹克精神的践行者和弘扬者”
这是一次迟到的采访。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采访对象中国军事法学界著名专家、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专业技术四级、博士生导师周健教授在执行科学研究任务时突然患病,永远离开了我们。
周健教授长期致力于中国军事法学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研究,多次参与军事立法工作,是军事法学、武警法学等学科学术的领航员。 他长期关注《法制日报》的军事法治报道,也是本专集的作者之一。
今天,本报特刊发表了这次采访,纪念了为推进中国军事法治进程、完善军事法学理论、培养军法人才做出贡献的周健教授。
□本报记者陈丽平
今年的征兵事业已经全面展开,依法服兵役是各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 但是,近年来拒绝兵役的现象发生了,拒绝兵役者虽然是少数,但性质很差。 通过法律手段警告拒绝服役者,避免服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我国法律法规对拒绝服役有那些规定吗? 怎么处罚?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最近采访了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的周健教授。
拒绝服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记者:拒绝服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周健:我国法律法规对兵役制度有确定的规定,拒绝兵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公民依法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服现役和预备役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
拒绝兵役是指入伍后或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兵役逃离部队,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以及其他军事法规。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护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依法服役对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的动员基础有重要意义。 有些满足兵役条件的年轻人因害怕受苦等理由,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拒绝或回避兵役,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国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必须依法处理兵役,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士兵的质量。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司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职工,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兵役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各级机关和机关都有协助执行征兵任务的义务。
我国兵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12月31日前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在兵役登记、初步审查合格的,称为应征公民。
我国实施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役制,每年必须先完成兵役登记,做好年度征兵事业的准备。 如果被选拔成为光荣的士兵,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自己的服务生活。
提高对拒绝服役行为的惩罚力度
记者:与拒绝服役行为相比,我国最新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周健:国家对拒绝服役的处罚根据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处理入伍新兵拒绝服役问题的暂行办法》。
根据年新实施的纪律条令(试行)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除: (1)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总是拒绝履行职责, (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无故放假累计15天以上不回去的。 通过除名解决的义务兵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的退役人数。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拒绝、逃避兵役者不得包括在履行国防义务的重大失信主体名单中实施共同惩戒,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员工,2年内出国(境)或升学(学) 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人家庭优惠金两倍以上的罚款,由户籍地机关向社会通报拒绝服役行为和处罚结果,进行“拒绝服役”。
军事行动〔〕238日《处理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的暂行办法》也对拒服兵役新兵的处罚制定了新的规定,将前因思想问题拒服兵役的新兵作为“退伍解决”变更为“除名解决”。 处罚方法更严格,对全面依法治国、严格治军、确保部队纯洁加强发挥积极作用。
在依法治军、严格治军的新形势下,国家颁布了越来越多有效的法律手段,根除这种行为的发生。 可以说法律上的义务是不可避免的,一旦逃跑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现在的兵役政策是自愿兵役制,不是强制的,而是在兵役登记后进行筛选。 现行法律加大了对拒绝服役的处罚,一方面抑制了违法者,另一方面使其他人钻国家政策空子为零。 另一方面,新时代的年轻人提倡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精神和语言所必需的质量。
记者:你说你可以开除拒绝服役的人,这是什么处罚?
周健:除名是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8个处分项目中仅次于除名的重大处分。 根据纪律条令(试行)第111条处分项目的规定,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新兵自愿入伍后,受不了部队严格的管理约束和严格的军事训练,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接受批评教育也不纠正的,已经违反部队纪律条令(试行),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除名处分。
实施义务兵除名处分,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处分提案,由团级以上机关职能部门调查验证,正职首长审查后,报军级以上机关批准。 违反纪律被除名的义务兵,退伍时不办理退役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说明书,将该文件资料送回招募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求全县通报。
对于开除处分的人员,不办理退役手续,直接由审批机关出具说明,决定向原招募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孩子)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派遣人员,向社会通报。 因为文件的移交还没有确定,所以也没有入伍履历。
在退伍军人省于年8月3日发表的关于印发《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新闻采集事业案》的通知中,确定要求全国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设立卡,相关部门的采集说明中表示:“除名者一律不采集,除名的退伍士兵,
虽然对义务兵的除名处罚很严厉,但可以看出还有余地。 这是因为处罚的目的是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但也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出发点是矫正后治病救人,不是阻断他们未来的人生之路。
依法治军要严惩。
记者:惩罚拒绝服役者后,为什么要向社会通报?
周健:第一是推进法治和国防教育的目的。 根据年军事委员会政治事业部、训练管理部和国防动员部共同发表的《处理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的暂行办法》,有关部门不仅要对拒服兵役青年进行共同惩戒,而且要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和处罚结果。 通过报道公开和依法惩戒发挥法治的推动作用,产生抑制效果,减少拒绝服役现象的发生。
古今东西,军法如山,依法治军得不到赏罚。 我军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依赖的是奖惩严明这一信条。
我们只要奖惩得当,指导鲜明,就会有更多的志愿者为国家服务,保护人民的高质量兵员参加钢铁长城,为实现中国的梦想、强军梦做出必要的贡献。
向社会大众公开通报这种处罚的一部分也是防卫教育的一环。 这些反面的典型有助于向公众推广现在的兵役法,普及防卫法规,同时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防卫意识。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和加强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防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中央8号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拒绝服役者进行处罚后,向社会通报,可以让公众特别是有志青年关注国防,重视国防,为我国的国防事业增加砖。
记者:现在向社会通报的典型例子是什么?
周健:最近,媒体公开报道了河南省淮阳县嘉某、河北省巨鹿县刘某、贵州省台江县附某等拒绝服役的典型例子。 这些拒绝服役的青年自愿参军后,由于个人理由害怕受苦害怕疲劳不想参军,但在军队领导和家属多次透露消息后,最终被部队除名解决,被放回原籍(或招募地)。
这些通报案例的当事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在进行处罚之前部队进行了很多事业,部队领导人不仅多次敞开心扉进行教育,还对地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监护人进行了信息表达。
拒绝服役不仅辜负了自己对国家和人民的使命,也辜负了家人的期望,辜负了美好的青春。 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推进,让他们自我反省,给别人敲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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