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国两部门要求英方勿干预香港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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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比特币与买卖普通商品本质是一样的,其买卖行为并不违法,只是国家不鼓励老百姓去进行此类加密货币的交易行为。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文件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2013年12月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二个,是2017年9月4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几年,虚拟货币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各种名称的虚拟货币,相继涌现出来。为了更进一步明确此类“币种”市场的流通性,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该《公告》我们可以看出,只是明确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明确禁止:“个人不能购买虚拟货币。”
这两个文件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在我们不用为违法问题顾虑后,我们进行买卖比特币或者类似的虚拟货币的这个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吗?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以下三种观点:
一、“否定说”:个人承担买卖虚拟货币的风险,法律不予保护,不承担赔偿责任。代表案例有(2019)粤0106民初19691号案件等。
二、“折中说”:购买虚拟货币属于民事受理的范围,合同无效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代表案例有(2019)赣01民终1917号案件等。
三、“肯定说”:虚拟货币可作为“标的物,双方是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代表案件有(2019)苏06民终2694号案件。
尽管购买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并没有统一的司法观点,这种差异往往是受到地区的经济活动,虚拟货币市场大小,法院处理同种类案件数目乃至法官个人的法律信仰等因素影响的。但是小编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买卖虚拟货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个人买卖和持有虚拟货币应该是被允许的,所以虚拟货币所订立的合同和普通的买卖商品合同地位应无差异,同等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以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为由而宣告合同无效,造成更多不可解决的纷争。
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往往是属于企业甚至个人,其虚拟货币缺失具有公信力机构的背书,因此近年来也不乏传出各种虚拟货币买卖中遭遇诈骗、传销或是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
又或是遭到庄家的“割韭菜“行为,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增长,法律法规针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管理规范化亦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作为投资者,更应该了解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管控的动态,成为把握风向的弄潮儿。
总结一下
一、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
二、尽管比特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在占有支配以及权利变动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
三、在法律法规就比特币予以定性前,在实务处理终无法正向认定其为《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从反向认定其既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亦不是法定货币的属性。
四、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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