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一碗粥汤解“春困”
12月20日,交通部发布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和《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公众咨询。
目前的系统设计不能满足保证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交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4年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和促进收费公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制度设计已不能满足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现行法规不能适应深化财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应通过举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发行收费公路专用债券,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这改变了现行《条例》中“贷款修路还贷款”的融资模式,许多收费公路项目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
第二,现行《条例》难以解决收费公路的债务问题。近年来,收费公路建设、债务偿还和维护管理的成本一直在增加,但收费标准基本上延续了90年代的水平,收支差距处于较高水平,累计债务余额逐年扩大。根据现行《条例》,如果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空.债务暂停
第三,现行《条例》不能满足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高速公路网已经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养护任务越来越重,而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运营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投入。
第四,现行《条例》不适应路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以路段和项目为单位的收费公路建设和管理模式,客观上导致多模式管理和多标准收费,不利于路网的整体效益。
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并停止新建收费主次干道
为了化解债务风险,保证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从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建立养护管理费制度、明确收费公路还款期限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的刚性控制机制。明确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主次干道和独立桥梁隧道,严格控制收费公路规模;很明显,车辆通行费收入不能满足债务利息和维修管理支出的需求,从而防止盲目投资和建设。
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偿还政府债务。说白了,“统借统还”就是通过各省政府收费公路和收入好坏路段的交叉补贴,“统借统还”,提高整体偿债能力,加快偿债速度。
明确收费公路的还款期和运营期。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覆盖偿债需求的原则合理设定。商业公路项目的运营期按照回收投资、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收费公路可超过30年,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建立维护管理费制度。一个省内所有政府收费公路的债务清偿后,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要求和保证交通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费,保证养护管理资金。
众所周知,《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范围,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完善了农村公路的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推进了农村公路的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实行了“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励和补贴制度,建立了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1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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